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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 开创合作共赢 有序竞争的大格局【第938期】

2017-11-15 张志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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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订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是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依法治理新局面后的一系列修订规范之一。

  从整体框架来看,变化不大,增加了“特别会员”这一章,“会员入会程序”与“会员管理”两章修改了用词。最大的变化,在于《会员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首要是《资产评估法》。

  总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为职业渠道拓宽提供了有效管理途径,加大了行业人才的储备,从而可以使得行业人才“十三五”规划有效落地,缓解评估行业目前呈现出的老龄化现象。

  《会员管理办法》提出,所有会员管理都由中评协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地方协会对会员的入会程序、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并组织相关检查;对中央企事业单位、从事资产评估研究和教学的单位、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等非评估机构会员直接向本会申请即可,评估机构会员和其他非评估机构入会申请则是两层管理体制;对于特别机构会员的申请不再是办理登记手续即可,而是要求提交证书复印件并核实;会员跨省流动时会员卡不具有转入效力,应到所属地方协会办理转出手续;会员证书只能由中评协颁发,地方协会不再具备权限。

  从这些可以看出,资产评估协会既强调自身对全体会员的管理功能,又通过恰当的管理体制实现分层管理,并加强了对会员个体全方位的管理。

  这样一来,中评协可根据发展情况制定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人才培养计划,譬如建立高端人才、特殊专业人才、高学历人才的追踪机制,对特别会员(特别机构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大力培植,以促进行业的高端服务能力,对执业会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提升整体素质。

     《会员管理办法》的修订历程,也体现出了我国行业会员管理经历了从借鉴国外做法到依据中国实际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

      如在术语应用方面,对会员的分类用“单位会员”而不再是“团体会员”,取消了“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的说法。这体现了行业管理有了新高度。我国根据自身实践设置会员类别,对其它国家可以形成借鉴,表明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为我国评估行业“走出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会员分类方面则体现了对《资产评估法》的遵循,譬如在执业会员方面分为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这与《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除评估师外,还包括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相符合。可见,这次修订是评估行业进入依法治理新局面下对《资产评估法》在协会管理层面的具体落实。

     在落实过程中,《会员管理办法》充分体现出中评协管理行业的特色,如果需要地方协会参与管理,是“委托”而不再是“授权”;对获得会员资格不再是依法认定取得资格,而是在符合《资产评估法》条件下通过考试即可;对评估机构会员要求是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而不再是依法批准;入会申请提交有关设立和备案文件不再是审批文件,强调备案而不是审批。对退会情形中删掉了“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解散的”以及取消了终止时对会员证的收回,强调由中评协统一公告。这都体现了在我国简政放权及《资产评估法》赋予协会更多自律管理职能的指导思想下行业管理思路的转变。未来,行业将为评估机构开创合作共赢、有序竞争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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